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蒙檢刑不訴〔2020〕23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319**********,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縣,現租住在蒙城縣****棟**室。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蒙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蒙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0日我院組織人民監(jiān)督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人員對該案進行了公開聽證。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1.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蒙城縣****超市北側巷子內,將被害人胡某的“綠駒”牌電瓶車盜走,經鑒定,該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368元,案發(fā)后已追回并退還被害人。
2.2020年3月28日下午5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蒙城縣城南**超市西側的**街內將被害人孫某的棕色“速派奇”牌電瓶車盜走。經鑒定該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029元,案發(fā)后已被追回并退還被害人。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等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亳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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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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