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浦檢刑不訴〔2021〕28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號碼342125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于安徽省蒙城縣,暫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社區(qū)**民房(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鎮(zhèn)**村**莊**號)。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劉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5月13日19時40分,被不起訴人劉某甲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實載2940kg,核載1495kg)的蘇A1****輕型自卸貨車沿346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60公里900米處三枝分叉口,在右轉彎過程中因疏于觀察,貨車右側前部與非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至此被害人陳某甲駕駛的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擦,事故造成陳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被害人陳某甲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陳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不起訴人劉某甲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劉某甲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不起訴人劉某甲的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收條、諒解書、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乙、劉某乙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南京市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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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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