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茶檢一部刑不訴〔2020〕38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41959********,漢族,湖南省**縣人,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縣**街道**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茶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被茶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茶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24日,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先后多次在**街道**村五星墟上的五星黑仔面條廠經營部盜竊現金。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10月11日上午8時31分許,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在五星黑仔面條廠經營部前,趁攤主肖某某的女兒吳某某在攤子上整理貨物時,劉某甲走到該經營部門口裝有現金的紙盒子處先后兩次從紙盒子里偷拿現金放到上衣右邊口袋里,共盜得現金若干元。
2.2020年10月18日上午8時49分許,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在五星黑仔面條廠經營部前,趁攤主肖某某招呼客人時,劉某甲走到該經營部門口裝有現金的紙盒子處從紙盒子里偷拿現金放到上衣口袋里,共盜得現金若干元。
3.2020年10月24日上午7時45分許至8時15分許,被不起訴人劉某甲在五星黑仔面條廠經營部前,先后趁攤主肖某某及其女兒吳某某、丈夫吳某甲忙于做生意的時候,在該經營部門口裝有現金的紙盒子里偷拿了8次現金,共盜得現金若干元。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訴人劉某甲的兒子劉某丙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3000元,被害人肖某某對劉某甲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諒解書及收條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劉某乙、譚某某、劉某丙的證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陳述;4.被不起訴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6.盜竊現場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
本院認為,劉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系初犯,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株洲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茶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茶陵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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