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清檢刑不訴〔2020〕100號
被不起訴人盧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811994********,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清鎮(zhèn)市**鄉(xiāng)**村**組,現住址同上。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我院不批準逮捕,次日被清鎮(zhèn)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6日我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州省清鎮(zhèn)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盧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今,被不起訴人盧某某開始在清鎮(zhèn)市麥格鄉(xiāng)租賃門面經營種子、農藥、化肥等出售生意,隔壁為被害人彭某某自營的雜貨店。2019年12月,因盧某某長期不在店中經營,便委托彭某某幫助其出售自己店內的農用物資。2020年1月9日13時許,盧某某從流長鄉(xiāng)回到麥格鄉(xiāng)店中,彭某某告知幫盧某某賣了260元的種子貨款,都是通過微信轉賬,因彭某某不懂微信轉賬操作,便將自己手機交給盧某某讓盧某某轉賬,后盧某某用彭某某手機在彭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彭某某農商銀行中的3000元充值到彭某某微信后轉賬到自己微信內。案發(fā)后,盧某某被抓獲時退賠彭某某3000元,2020年1月17日,彭某某出具諒解書諒解盧某某。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盧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其盜竊3000元數額較大,為初犯,案發(fā)后積極退賠被害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同時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盧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