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云檢一部刑不訴〔2020〕Z187號
被不起訴人盧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11197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街**巷**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經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4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余銘恩,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盧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于2020年8月4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1時許,被不起訴人盧某甲搭乘盧某乙駕駛的粵A0****臨時號牌小型轎車,當車沿本市白某某中八大巷西街由北往南向后倒車駛進267省道東383米時,遇李某某在車后活動,盧某乙在未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倒車,車尾碰撞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盧某甲在明知盧某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打電話報警并謊稱自己是肇事車輛駕駛員,企圖包庇盧某乙。經鑒定,李某某符合胸部損傷死亡。
被不起訴人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盧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包庇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盧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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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附:
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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