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京昌檢二部刑不訴〔2020〕17號
被不起訴人盧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822198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鎮(zhèn)**村**溝**號,住北京市昌平區(qū)**鎮(zhèn)**莊。因涉嫌保險詐騙罪,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決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決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龔華,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盧某甲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訴盧某甲駕駛帕薩特汽車(車牌號:冀GQC****),受王某甲(另案處理)指使在北京市昌平區(qū),與盧某乙(未在案)駕駛的尼桑汽車(車牌號:京QD****),通過車輛故意碰撞偽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金人民幣14300元。
2019年9月3日民警經(jīng)電話通知,被不起訴人盧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訴人盧某甲及其朋友將全部理賠金退還至涉案保險公司,已獲得諒解。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不起訴人盧某甲、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辯解,證實上述幾人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以偽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
2.證人蔣某某的證言,涉案保險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jù)材料,證實涉案保險公司理賠金被詐騙的具體情況;
3.收款憑證、收款回單等,證實案發(fā)后盧某甲已退賠保險公司涉案理賠金人民幣28979元,已獲得涉案保險公司諒解;
4.被不起訴人盧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工作說明等,證實盧某甲系在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自動投案。
本院認為,盧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賠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盧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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