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豐檢一部刑不訴〔2020〕114號
被不起訴人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61991********,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團結(jié)路**小區(qū)**樓**門**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7月9日被唐山市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唐山市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葉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不起訴人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劉某某銀行卡四件套(包括銀行卡、手機卡、U盾、身份信息)3套后,再非法出售給秦某某從中獲利。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訴人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李某某銀行卡四件套1套后,再非法出售給秦某某從中獲利。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葉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gòu)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葉某某不起訴。?
唐山市豐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