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若檢一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向某某,男,1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821************,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住******,職業(yè)打工人員,無前科。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若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3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若羌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若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4月30日,以被不起訴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親屬、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4月8日9時許,被不起訴人向某某駕駛新******號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載乘劉某某,沿235省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駛至558公里+321米處時,車輛下路側翻,造成被害人劉某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若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向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超速行駛,造成車輛翻車致一人死亡,并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不起訴人向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事故發(fā)生后積極委托他人報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同時被不起訴人與被害人系雇傭關系,其近親屬不要求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同時被不起訴人向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對向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若羌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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