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寧檢刑不訴〔2020〕363號
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79********,漢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寧??h**街道**村**組**號。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時15分許,被不起訴人呂某某飲酒后駕駛浙BQ****號小型轎車沿寧??h**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村路段時,遇寧??h公安局民警設卡檢查。民警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被不起訴人呂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遂將其帶至寧海縣第一醫(yī)院抽取血樣。經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且濃度為108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查獲經過等;
2、被不起訴人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
4、視聽資料:抽取血樣視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呂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呂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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