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橫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橫檢刑不訴〔2020〕28號
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221992********,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戶籍地橫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租住橫縣**鎮(zhè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橫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日本院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橫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3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桂A****V小型轎車從橫縣橫州鎮(zhèn)三角坪行駛至橫州鎮(zhèn)江北大道蓮州路口路段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公安民警依法查獲,經(jīng)當場酒精吹氣檢測,吳某某酒精含量為121mg/100ml。隨后,民警將吳某某帶至橫縣**醫(yī)院進行抽血送檢。經(jīng)廣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8.5.0mg/100ml。
另查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其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悔罪、認罰法定從輕、從寬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橫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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