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黎檢刑不訴〔2020〕68號
被不起訴人吳某甲,男姓,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6311975********,侗族,初中文化,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黎平縣,住黎平縣**鎮(zhèn)**村**組,農民。因參與賭博,2019年5月15日至5月30日被黎平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黎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xiàn)死亡。
本案由黎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吳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6年下半年起,被不起訴人吳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上“六合彩”開獎號碼,自己坐莊,在黎平縣**鎮(zhèn)**村自己家中聚眾賭博,直至2019年5月14日晚被黎平縣公安局干警當場抓獲。經(jīng)核實,參賭人員累計有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等二十二人。吳某甲于2020年7月9日已死亡。
本院認為,吳某甲在審查起訴期間已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依法決定對吳某甲不起訴。
黎平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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