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五檢一部刑不訴〔2020〕56號
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251995********,彝族,??莆幕?,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縣,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縣**鎮(zhèn)**村委**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決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充分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21時45分許,被不起訴人周某某飲酒后駕駛云******吉利帝豪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五華區(qū)**路**路交叉口東口路段時,被路檢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被不起訴人周某某靜脈血中的乙醇含量為102.27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危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1日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