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西檢公訴刑不訴〔2019〕150號
被不起訴人和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231964*********,納西族,高中文化,昆明市**公司**隊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道辦事處**號**幢**單元**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經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決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某,云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和某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5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昆明**公司**隊因與昆明**有限公司存在經濟糾紛,被不起訴人和某某經事先商量后,于2018年9月12日10時20分許,由昆明**公司**副隊長范某某(另案處理),員工洪某某、常某某、張某某、馬某某(另案處理)分別駕駛四輛大眾捷達教練車、一輛大客教練車,以及車隊后勤負責人陶某某(另案處理)和臨時邀約的保安人員林某(另案處理)等16人,駕車行駛到昆明市**區(qū)**考場(位于昆明市**區(qū)**街道辦事處**)內,隨后將車停放在昆明市**科目三考試必經線路上,導致當時正在進行的駕駛人科目三考試被迫中斷。后現場處置警察及昆明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警察多次告知范某某等人其行為已影響考試,但范某某等人仍然拒不停止堵斷考試路線的行為。2018年9月12日13時30分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依法口頭傳喚范某某等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但范某某等人拒不配合。2018年9月12日13時40分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依法將當時在現場的范某某等人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在帶離后,范某某等人仍然拒絕交出堵路車輛的車鑰匙,導致堵斷駕駛人科目三考試的行為延遲到2018年9月12日17時許。范某某等人的行為導致2018年9月12日138名駕駛人科目三考試的學員不能在正常時間內進行考試,導致2018年9月13日將要在昆明市**區(qū)**考場進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試的學員被迫被調整考試時間及考試場地,給多名考試學員的生活、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經濟造成了嚴重損失,現仍有多名學員駕駛人科目三考試仍未進行。被不起訴人和某某等人的行為對昆明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的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并給昆明**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1272.76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和某某雖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其是為了共同維護車隊的權益而實施的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不大,情節(jié)相對較輕;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和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西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若對本決定有異議,可以要求復議或者復核。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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