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株石檢一部刑不訴〔2020〕31號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3********,漢族,大專文化,株洲市**集團株洲**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縣**鎮(zhèn)**村**組,住株洲市石峰區(qū)**棟**號,因涉嫌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6月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涉嫌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吳某某、袁某某均提出向賀某某(已做不起訴處理)購買高等院校學歷證各一本,賀某某答應。吳某某、袁某某與賀某某約定每本學歷證價格4800元。吳某某、袁某某每人微信支付給賀某某2000元作為押金。之后,賀某某聯(lián)系了被不起訴人唐某某(已做不起訴處理),要求幫吳某某、袁某某辦理高等院校學歷證,雙方約定好每本價格2800元。賀某某微信支付給被不起訴人唐某某4000元作為押金。被不起訴人唐某某又聯(lián)系了董某某(已做不起訴處理),要求幫吳某某、袁某某辦理高等院校學歷證,雙方約定每本價格1300元。被不起訴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將2600元通過微信支付給了董某某。董某某又聯(lián)系了“杜老師”(身份不詳),雙方約定每本價格500元,董某某微信支付給杜老師1000元。2019年11月份,“杜老師”將兩本偽造的印有“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的學歷證通過郵寄的方式寄給了被不起訴人唐某某,被不起訴人唐某某將兩本學歷證郵寄給賀某某,2019年12月22日,賀某某將兩本學歷證交給了吳某某、袁某某,吳某某、袁某某因?qū)W歷證無法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ǎng)(學信網(wǎng))查詢不到報案。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唐某某退回違法所得1000元,賀某某退回違法所得3000元,董某某退回違法所得2600元。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檢察機關愿意認罪認罰,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學歷證二本;
書證:隨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單、到案經(jīng)過、學信網(wǎng)查詢照片、學校出具聲明、不予處罰決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證據(jù)清單、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證人吳某某、袁某某的證言;
同案賀某某、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辨認筆錄;
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不起訴人唐某某與賀某某、董某某所起作用相當,不區(qū)分主從犯。到案后,被不起訴人唐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株洲市石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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