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射檢刑不訴〔2020〕23號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21981********,漢族,中專文化,中共黨員,射洪**工作,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現(xiàn)住射洪市**街道**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18時許,被不起訴人唐某某在射洪市城區(qū)太和街道武安河西街1號**餐館與單位同事吃飯、飲酒。隨后被不起訴人唐某某駕駛川******小型轎車從餐館離開,經(jīng)市城區(qū)向子昂廣場方向行駛。當晚21時20分許,當車行駛至射洪市太和鎮(zhèn)萬隆路(射洪市客運站附近)路段時,被執(zhí)勤的公安民警擋獲,因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遂將其帶至射洪市中醫(yī)院提取血樣備檢。
2019年12月12日,經(jīng)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鑒定,所送血液樣品“唐某某”字樣中檢出乙醇,其濃度為105.4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唐某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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