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渭臨檢二部刑不訴〔2020〕116號?
被不起訴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101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勝利街**號,現住臨渭區(qū)勝利大街**廠家屬院**樓,群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唐某某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在渭南市城區(qū)行駛至勝利大街與金水路十字路口東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唐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5.2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唐某某不起訴。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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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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