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陽檢一部刑不訴〔2020〕34號
被不起訴人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727199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現(xiàn)住陽原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陽原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陽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0時30分許,駕駛人喇某某駕駛冀?G9****號車行駛至陽原縣化稍營鎮(zhèn)十字街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駕駛人喇某某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95mg/100ml,隨后將喇某某血液送檢,于2020年4月1日確定結果為: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5.50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喇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喇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不起訴人喇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因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喇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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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原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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