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津南檢公訴刑不訴〔2018〕5號
被不起訴人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201061960********,漢族,初中文化,出租車**,戶籍地,天津市紅橋區(qū)**街**胡同**號,住天津市南開區(qū)**路**里**號樓**門**號。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個半月。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4月21日8時許,被不起訴人姜某某駕駛牌照號為津E****4號比亞迪牌F3型出租汽車,沿本市南開區(qū)臨潼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臨潼西里3號樓附近時,遇被害人臧某某騎灰色自行車由東向西橫向過臨潼路至此,發(fā)生相撞后造成被害人臧某某倒地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姜某某先后撥打了110和120的報警和救援電話。
2017年6月23日9時30分,被害人臧某某經(jīng)天津市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不起訴人姜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臧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被害人臧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嚴重外傷后病程遷延,因病情嚴重等因素造成器官吸收功能障礙,嚴重營養(yǎng)不良,身體抵抗力下降,并發(fā)腦水腫、肺淤血、肺水腫等,最終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認為,姜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姜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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