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青岡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青檢一部刑不訴〔2020〕23號?
被不起訴人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26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青岡縣,住黑龍江省綏化市青岡縣**街**委**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青岡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青岡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6月25日被青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青岡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青岡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青岡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青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結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7時05分許,被不起訴人姜某某駕駛未落戶無號牌本田兩輪摩托車從青岡縣蘆河鎮(zhèn)自強村出發(fā)去青岡縣街里,行駛到青岡縣南物流園區(qū)路口時被巡邏民警檢查,發(fā)現該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mg/l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被不起訴人姜某某戶籍信息、偵破經過等;
2.被不起訴人姜某某的供述;
3.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參加志愿服務,在服務期間認真宣傳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從寬處理。
本院認為,姜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具有法定的可以從寬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姜某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黑龍江省青岡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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