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鶴慶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鶴檢一部刑不訴〔2020〕13號
被不起訴人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122********2012,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陽市,住云南省大理州鶴慶縣**鎮(zhèn)**街。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經(jīng)鶴慶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李金華,云南鶴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鶴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葉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8月18日重報本院。
鶴慶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8月11日,洪某某(未滿14周歲)、顧某某(已另案處理)、李某某(已另案處理)在鶴慶縣**鎮(zhèn)蘭緣錦鎮(zhèn)洪某甲家中將洪某某母親洪某甲的金手鐲盜竊后,因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多處售賣未果后,由楊某甲(已另案處理)請未成年人楊某乙以11680元(290元/克)的價格出售給葉某某。2019年12月24日經(jīng)鶴慶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洪某甲被盜的金手鐲在2019年8月10日的市場價值為15140元(370元/克)。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認為本案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葉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大理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鶴慶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鶴慶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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