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莫索灣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兵莫索灣墾檢刑檢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9001197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團個體,戶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團**小區(qū)**棟**號門面房。因毆打他人,2019年8月30?日被莫索灣墾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莫索灣墾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莫索灣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莫索灣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崔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被害人的意見。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20年1月29日至2月27日、2020年4月10日至5月7日);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1日、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
莫索灣墾區(qū)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8月9日0時許,被不起訴人崔某某因經(jīng)濟糾紛與李某某在**團“**抓飯店”門前發(fā)生爭執(zhí),后崔某某使用空酒瓶擊打李某某頭部,致使李某某頭部左側額部硬膜下血腫。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經(jīng)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莫索灣墾區(qū)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崔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崔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第八師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莫索灣墾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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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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