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保徐檢公訴刑不訴〔2020〕25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331973********,漢族,群眾,大學本科文化,無業(yè),戶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徐某區(qū)公安局于2019年1月3日對其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7日提請我院審查逮捕,我院經(jīng)審查于2019年1月14日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徐某區(qū)公安局于2019年1月15日對其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3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5月23日補查重報。
徐某區(qū)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北京**有限公司的3D飛織車間總經(jīng)理張某某在2017年3月份至2018年6月份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款項363160元用于支付個人房租、車尾欠款、歸還個人借款,至今未歸還。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徐某區(qū)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保定市徐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保定市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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