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甘檢公訴刑不訴〔2019〕103號
被不起訴人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031982********,漢族,大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巷**號。2013年9月9日因吸毒、賭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24日因拖拽他人被罰款五百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畢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5月9日補查重報,我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24日補查重報,期間我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年**月**日**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與被害人陳某甲妻子鐘某某之間有債務糾紛多次討要未果,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陳某某(另案在押)、李某某、張某某等人到位于大連市**區(qū)**街*號鐘某某經(jīng)營的“某某會館”內(nèi)以威脅、恐嚇、辱罵等方式討要債務,并指使李某某、陳某某、張某某等人在該會館內(nèi)娛?樂喧嘩、留宿向鐘某某施壓,迫使鐘某某基于精神壓方寫下一份當年**月**日前還款承諾書。**年**月**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再次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陳某某、李某某、畢某某等人到鐘某某所屬的某某會館,以承諾書約定的還款事項未履行為由,對鐘某某進行威脅、恐嚇、辱罵,逼迫鐘某某答應將位于大連市某某大廳后身的權屬于陳某甲的大連某某有限公司的倉庫抵押給其管理使用,并于同年**月**日起對該倉庫進行了清點,在尚未清點完畢情況下采取換鎖、派專人看護等方式接管、控制至今,造成大連某某有限公司無法正常經(jīng)營,遭受嚴重經(jīng)濟損失。
**?年**月**日**時**分許,王某某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陳某某、畢某某、李某某、顧某等十余人闖入陳某甲位于大連市甘井子**路**號某某園的大連某某銷售有限公司門市,擬找陳某甲、鐘某某討要債務,期間因言語不和,*甲公司**韓某某進行毆打,造成韓某某身體頭面部等多處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其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為**傷,同時對辦公設施進行打砸,造成門、電腦等物品損壞,經(jīng)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被損毀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元。
**年**月**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宋某某、李某某、陳某某、畢某某、張某某等人到陳某甲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qū)**路*號某某園的大連某某有限公司門市,對公司**再次進行心理威懾并告知公司**已經(jīng)得陳某甲、鐘某某同意其收取營業(yè)款抵債,強行收取大連某某有限公營業(yè)款至**?年**月**日,共計**元,后因某某公司**紛紛離職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年**月**日開始王某某等人自行組織銷售,至**年**月私自銷售某某公司貨物,銷售額共計**元。**年**月**日,陳某甲對以上行為進行取證時,一部**牌攝像機被陳某某摔毀,經(jīng)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被損毀攝像機價值人民幣**?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形成完整鏈條,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畢某某不起訴。
無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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