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崆檢二部刑不訴〔2020〕49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701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qū),住平涼市崆峒區(qū)**鎮(zhèn)**村**社**號,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審,2020年6月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審。
違法犯罪經歷:2014年10月21日因毆打他人被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安國派出所罰款貳佰元。
本案由甘肅省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0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7月2日、9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各15日。
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原為平涼市崆峒區(qū)**家庭農場經營者,與被不起訴人涂某某系親戚關系,二人之間有債務關系,經常相互拆借資金。2016年7月份,王某以擴大經營為名,由涂某某積極聯(lián)系王某乙、張某某為擔保人,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平涼分行申請貸款45萬元。為了取得貸款,涂某某提供其之前給他人辦理貸款時私自留存的加蓋有“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政府**辦事處”印章的空白收入證明,偽造王某乙為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政府**辦事處副主任身份的證明材料、工資流水,就此取得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平涼市分行的信任,于2016年7月11日成功騙取銀行貸款45萬元。至案發(fā)時,二人僅償還銀行利息19811.37元,致使銀行損失巨大。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準確認定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的行為給銀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亦無法對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的行為準確定性,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不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涉案扣押的60000元,由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處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平涼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平涼市崆峒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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