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鐵嶺市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遼鐵清檢一部刑不訴〔2020〕*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204********0013,滿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鐵嶺市清河區(qū),住遼寧省鐵嶺市清河區(qū)****小區(qū)**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經鐵嶺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鐵嶺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鐵嶺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0月23日重報。
鐵嶺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鐵嶺市清河區(qū)動遷辦依據鐵嶺市清河區(qū)人民政府下發(fā)的《**號》房屋征收決定,對鐵嶺市清河區(qū)紅旗街道*村進行房屋征收。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是鐵嶺市清河區(qū)紅旗街道*村九組組長,且在*村有一處房產在本次征收范圍內。鐵嶺市清河區(qū)紅旗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測量被不起訴人馬某某被征收土地時,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向西多指認被征收土地面積,虛構該處房產土地邊界,并將土地性質由宅基地指認為耕地,登記測量面積為0.98604畝,實際面積為390.82平方米,騙取征地補償款31625.20元。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已將非法所得31625.2元返還給鐵嶺市清河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鐵嶺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于土地性質的認定,應當由征收工作人員與土地臺賬進行核對,然后進行核定審批,被不起訴人馬某某雖然是村民小組長,但在確認土地性質上起多大的作用,事實不清。如果去掉土地性質上多獲取的錢款,其在增加面積方面獲得的只有5200元,已不夠犯罪數額,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鐵嶺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清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鐵嶺市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