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中檢二部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1411291992********,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中陽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西省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3月24日補查重報。
山西省中陽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3月30日1時40分許,高某某醉酒后駕駛晉A****T吉利轎車,沿中鋼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中鋼C區(qū)附近時,撞在中鋼C區(qū)西南角圍墻護欄上,致其車輛及圍墻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檢驗,從高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82.78mg/100ml。經(jīng)認定,高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審查后認定的事實:2019年3月30日1時40分許,高某某酒后駕駛晉A****T吉利轎車,沿中陽縣城區(qū)中鋼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中鋼C區(qū)附近時,撞在中鋼C區(qū)西南角圍墻護欄上,致圍墻護欄受損。2019年3月31日,經(jīng)山西省交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高某某抽取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2.78mg/100ml。經(jīng)高某某申請,山西晉龍司法鑒定所受中陽縣交警大隊委托,于?2019年4月11日對抽取的高某某血樣重新鑒定,檢測結(jié)論為乙醇含量61.02mg/100ml。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現(xiàn)有兩份鑒定結(jié)論不一,是否達到醉酒標準無法認定,山西省中陽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呂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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