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聞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聞檢刑刑不訴〔2020〕29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72819830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群眾,山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聞某某,住山西省聞某某桐城鎮(zhèn)**村23號。因涉嫌逃稅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聞某某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聞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逃稅罪、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3月2日)。
山西省聞某某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1.山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周某某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采取自制收據不入賬,在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逃避交納稅款3385891.2萬元。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6月11日將此案移交至聞某某公安局之前,周某某主動繳納稅款29586.73元,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6月11日將此案移交至聞某某公安局以后,周某某主動繳納稅款2092386.89元,合計交納稅款2121973.62元,?目前還有1263917.58元未繳納。
2.2014年1月26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聞某某桐城鎮(zhèn)“****”小區(qū)21套房產(1-1-201、202、302、601、;1-2-302、402;1-3-201、301、302、601、602;1-4-301、501、502、601、602;1-5-302、402、501、601、602)查封以后,周某某安排售樓部工作人員李某某將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的21套房產中的1-1-201銷售給崔某(2016年10月21日,收取房款181960元)、1-3-201銷售給張某甲(2015年12月1日,收取房款197626元)、1-4-301銷售給張某乙(2014年2月18日,收取房款226350元)、1-4-602銷售給楊某某(2014年12月23日,收取房款234724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山西省聞某某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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