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科檢一部刑不訴〔2020〕51號
被不起訴人孟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11975********,蒙古族,小學文化程度,工作單位通遼市**公司,戶籍所在地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qū)**鎮(zhèn)**村**組**號,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現(xiàn)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位于通遼市科爾沁區(qū)科爾沁**平房系被害人張某甲與其妹妹張某乙按份共有,二人各占50%產權。案發(fā)時該房屋所在位置涉及政府房屋征收拆遷,房屋所有人之一張某乙已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回遷補償協(xié)議,被害人張某甲未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協(xié)議??茽柷邊^(qū)房屋征收管理局當時委托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負責經營的房屋拆除公司對該地區(qū)已達成回遷補償協(xié)議的相關房屋進行拆除,前述由張某甲擁有50%產權的房屋于2014年12月5日被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所雇傭的臨時工人誤拆。經通遼市科爾沁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害人張某甲被誤拆的房屋征收價格為人民幣293112元。
本院認為,依照卷內現(xiàn)有證據可認定的孟某某的上述行為,其不存在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主觀犯意,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孟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通遼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通遼市科爾沁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10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