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唐檢一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7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縣,住唐縣**鄉(xiāng)**村,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現(xiàn)在家。
本案由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安某某酒后駕駛冀F31FN0的小型汽車行駛至國防路向陽街至東環(huán)路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唐縣司法鑒定所鑒定,安某某人體體液乙醇含量為:89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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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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