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京密檢公訴刑不訴〔2020〕50號
被不起訴人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102281969********,漢族,初中文化,北京**火鍋城**,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北京市密云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安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安某某伙同龔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在北京市密云區(qū)**小區(qū)北京**火鍋城炸制、售賣油餅過程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超限量添加硫酸鋁鉀,經檢測油餅內含鋁的殘留量為214mg/kg,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本院認為,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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