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新檢二部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岳某某,女,漢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231979********,中專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地:河南省鄭州**辦事處**村,現(xiàn)住址:河南省新鄭市**鎮(zhèn)**路**駕校院內(nèi)。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岳某某涉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詢問了被不起訴人,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新鄭市公安局新鄭公(刑)訴字[2020]469號起訴意見書認定,被不起訴人岳某某于2019年10月底,介紹其朋友劉某某將信用卡信息出售給朱某某(另案處理)。經(jīng)本案審查認定,被不起訴人岳某某于2019年10月底,介紹其朋友劉某某將信用卡信息出售給朱某某(另案處理),五日后,劉某某將信用卡掛失。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岳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岳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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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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