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河檢一部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5031981********,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勝利油田**和石油工程技術**責任公司副經理,戶籍地東營市河口區(qū),住河口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河濱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河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崔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河口區(qū)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河口區(qū)**路兩側勝利油田**和石油工程技術**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廠房、商品房進行拆遷,河口區(qū)**局與**公司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完成本公司房屋拆遷,**公司成立拆遷小組,被不起訴人崔某甲、宋某某分別任組長、副組長,同年5月28日白某(已判刑)承攬到**公司位于河口區(qū)**路的商品房拆遷工程,并安排薄某某、陳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具體負責拆遷,在未與承租到期拒不搬遷、開設“熱辣KTV”老板馮某某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經預謀,同年11月4日崔某甲、宋某某伙同陳某某等人進行強拆,在拆遷本公司房屋基礎上,將室內馮某某物品空調14臺、攝像頭12個、電話1部損毀。拆遷期間,馮某某委托評估機構對其承租房屋裝飾裝修等費用及搭設的自建房進行評估,價值為506704.13元,經東營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承擔60%,即303644.48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崔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對承租戶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且承租戶租期屆滿拒絕搬遷,存在一定過錯,是本案發(fā)生的原因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崔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東營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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