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陸檢一部刑不訴〔2020〕76號
被不起訴人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4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陸某某,住羅平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陸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徐林剛,云南云臻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陸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時30分,被不起訴人巴某某酒后駕駛云******號小型轎車行至陸某某板橋鎮(zhèn)白塔集市時被陸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不起訴人巴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4.83mg/100ml。被不起訴人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2.被不起訴人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陳某某的證言;4.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巴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備自首情節(jié),同時,被不起訴人巴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巴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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