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沙某某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兵沙某某墾檢刑檢刑不訴[2021]2號?
被不起訴人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29011993********,維吾爾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新疆阿瓦提縣**鄉(xiāng)**大隊**小隊,住**團**連**隊**號房。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金銀川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4日,經(jīng)本院決定,當日被金銀川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金銀川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巴某某搭載穆某某駕駛的一輛藍色濟南牌三輪電動車,來到**團**連養(yǎng)殖場工地,將工地上9根鋼管(1根2米長、8根6米長)和1卷黑色土工格柵(長50米、寬6米)盜走,在回家途中被工地工人發(fā)現(xiàn)并被當場抓獲。
經(jīng)阿拉爾市價格認定局鑒定,被不起訴人巴某某盜竊的9根鋼管、1卷黑色土工格柵價值共計3870元。
被不起訴人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贓,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巴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盜竊物品價值3870元。被不起訴人巴某某與穆某某二人結伙犯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巴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涉案物品15根鋼管、2卷土工格柵均返還被害單位。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第一師檢察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金銀川墾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沙某某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1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