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凌檢刑檢刑不訴〔2020〕35號
被不起訴人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2419620131****,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住錦州市**鎮(zhèn)**村**屯**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康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我院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18日補查重報。
凌海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20年4月14日上午11時左右,凌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對遼寧省凌海市**燒烤對面車庫的**足療店進行突擊檢查時,將正在進行賣淫嫖娼行為的郭某某和劉某某當場抓獲,并發(fā)現(xiàn)足療店老板張某(另案處理)、康某某涉嫌容留郭某某、張某某從事賣淫服務。后將犯罪嫌疑人張某、康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訊問。經審訊,張某、康某某對容留郭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賣淫事實供認不諱。
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凌海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康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凌海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