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天檢刑檢刑不訴〔2020〕11號
被不起訴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301031980********,漢族,專科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系湖南省**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現(xiàn)住雨花區(qū)東方**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告知了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有關規(guī)定,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8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廖某某在長沙市岳麓區(qū)**小區(qū)吃飯飲酒后,駕駛湘******小車搭乘同事李某某從該飯店出發(fā),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至**路由西往東行駛,至**環(huán)由西往東行駛,至**環(huán)**鋪吹氣檢測,被不起訴人廖某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92mg/100ml。公安民警隨即將被不起訴人廖某某帶至湖南省腦科醫(y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jīng)檢驗,被不起訴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4.4mg/100ml。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訴人廖某某在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
本院認為,廖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廖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8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