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5199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住浙江省象山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象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象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駕駛浙B1P****小型普通客車沿象山縣沿海南線自東往西行駛至石浦鎮(zhèn)馬峙村路段時,因未注意右側非機動車道路況,在右轉彎過程中與右側非機動車道同向行駛的,由賀某某駕駛的三輪電瓶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賀某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9年12月6日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張某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后如實向民警供述事故經過。2019年12月26日,經象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與賀某某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全額賠償人民幣88萬元,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接警單、收條、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賀某甲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尸體檢驗意見書、車輛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勘驗、檢查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第一,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即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后如實向民警供述了事故發(fā)生經過,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二,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與賀某某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全額賠償人民幣88萬元,取得了賀某某家屬的諒解。綜上,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象山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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