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瑤檢刑不訴〔2018〕26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021969********,漢族,大專文化,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路**社居委**坊,因涉嫌單位行賄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本院管轄,同日立案,并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單位行賄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4月,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廣場”一期項目時,時任該公司第一工程部主任的張某某,為了求得安徽**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楊某某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的關照,于2009年先后送給楊購物卡2萬元、現金10萬元,后于2010年底,在楊家中送給其現金10萬元。
本院認為,張某某身為安徽**集團公司第一工程部主任,承建合肥市******廣場一期項目時,為單位謀取利益,向他人行賄22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九十三條,構成單位行賄罪,鑒于歸案后如實供述,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不需要判處刑罰,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8年6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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