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7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富某某**鎮(zhèn)**村**隊。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2020年3月18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9點30分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富某某**村楊某某家吃飯,期間喝了兩杯白酒一瓶啤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從楊某某家出發(fā),沿富某某富裕鎮(zhèn)林干校路口通往繁榮村的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繁榮村診所門前時,被富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交警查獲。經(jīng)檢驗,其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6.7mg/100mL。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在富某某被富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員信息查詢單;
2.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供述;
3. 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刑事技術(shù)支隊毒物檢驗鑒定報告。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系坦白,且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檢察官:黃 穎
2020年4月13日
本不起訴決定書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欠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jié)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于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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