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洋檢公訴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31995********,漢族,大專文化,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洋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1時44分,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陜FP****號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洋縣洋州鎮(zhèn)文明路與唐塔路交叉路口,其車輛前部與由南向北左轉(zhuǎn)彎過程中李某某駕駛的陜FX****號小型轎車右前部發(fā)生碰撞,致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民警在現(xiàn)場對小型轎車駕駛?cè)死钅衬尺M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0mg/100ml,隨后在洋縣醫(yī)院對張某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29mg/100ml,民警遂委托醫(yī)護人員對張某某體內(nèi)靜脈血液進行了提取。
2020年4月30日,經(jīng)陜西省漢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jié)論為: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送檢的張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1.67mg/100ml。
2020年5月14日,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洋公交認字【20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交叉路口,轉(zhuǎn)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張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且駕駛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在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駕駛,醉駕摩托車,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漢中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洋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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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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