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承縣檢公訴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8211989********,滿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住某某鎮(zhèn)某某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承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時許,在承德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王某甲家商店內,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后張某某將王某乙鼻骨等處打傷,經承德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王某乙雙側鼻骨骨折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承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承德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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