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壽檢公刑不訴〔2020〕41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曾用名張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3198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壽光市**號樓**單元1902。2017年10月28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壽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8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壽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4月3日補查重報。
壽光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5年9月22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為了壽光市**制造有限公司抵扣進項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胡某某介紹從泰安市**商貿(mào)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稅額33977.92元,價稅合計233848.01元;2017年7月12日,通過趙某某從山東無棣**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稅額14529.91元,價稅合計10萬元。另外根據(jù)張某甲日記本記錄,自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8月28日,張某甲還通過白某某、祝某某、趙某某等人以多開的形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521750元左右,支付開票費43740元。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額124317.7元左右,價稅合計855598.01元左右。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壽光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