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樂檢三部刑不訴〔2020〕234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82198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街道**村,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葉湘、謝鴛鴦,浙江澤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樂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丁某某(已判刑)注冊成立樂清市**氣動液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氣動元件、液壓元件、低壓電器、儀器儀表銷售。丁某某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并先后雇傭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和呂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吳某某等人負責進貨、發(fā)貨、打理電商平臺店鋪、擔任銷售客服等。2017年開始,丁某某在未經SMC株式會社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公司和樂清市**電氣有限公司在淘寶、阿里巴巴等電商平臺開設的店鋪內銷售假冒“SMC”商標的電磁閥、磁性開關、真空發(fā)生器等產品,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間,SMC株式會社委托上海市化誠律師事務所通過公證購買店鋪內產品共134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0976.48元,上述產品及包裝上均標有“SMC”商標,經SMC(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鑒定均系假冒產品。2018年10月16日,樂清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公司內當場查獲假冒“SMC”商標的產品7330個;假冒亞德客(AirTAC)商標的電磁閥20個,查獲的產品經MC(中國)有限公司和寧波亞德客自動化工業(yè)有限公司鑒定均系假冒產品,經樂清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產品價值分別為758003元和1200元。
2016年6月間,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加入**公司,從事快遞打包,個人非法獲利8萬元,現已退繳。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自動到樂清市公安局樂成派出所投案。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犯罪未遂、從犯、自首、認罪認罰、初犯、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追繳其非法獲利的8萬元。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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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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