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徐檢訴刑不訴〔2018〕47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0031981********,漢族,大專文化,原徐州**集團公司綜合部部長,住徐州市鼓樓區(qū)**小區(qū)**室。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因涉嫌濫用職權罪,經本院決定,于2017年10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經本院決定變更為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反瀆職侵權部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已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不起訴人相關訴訟權利。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1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月31日、4月15日重新報送本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于2017年12月16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5月15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2年,省經信委聯合省財政廳下發(fā)2012年度經濟新增長點項目流動資金貼息項目申報工作,由徐州市**處負責申報、初審工作,徐州**集團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在得知此項目后,與徐州市**處原處長楊某某聯系,楊某某表示只要申報材料書面符合要求即可申報,于某某隨即安排本集團綜合部原部長張某甲編制“特種漆包線”申報材料。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將徐州**集團2012年銷售收入數據以及增量經濟投入數據虛構為“特種漆包線”項目銷售收入及增量經濟投入。該申報材料經銅山區(qū)**委上報至市**處。楊某某在審核時,僅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核,未對該項目進行實地考核,即簽字上報,致使徐州**集團成功騙取2012年度經濟新增長點項目流動資金貼息100萬元。
2.2013年,省經信委聯合省財政廳下發(fā)2013年度省工業(yè)和信息產業(yè)轉型升級專項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徐州市**處負責該項目申報、初審工作。于某某在得知該項目后,在明知本公司“上引法無氧銅桿項目”尚未正式投產的情況下,安排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編制申報材料。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將集團2013年銷售收入數據以及增量經濟投入數據虛構為“上引法無氧銅桿項目”項目銷售收入及增量經濟投入。該申報材料經銅山區(qū)**委上報至市**處,楊某某對該項目審核時,僅審核書面申請材料即簽字上報,致使徐州**集團成功騙取專項引導資金50萬元。
2017年10月12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經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2017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扣押徐州**集團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人民幣150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2012、2013年徐州**集團公司申報材料等書證;
2.證人郝某某、王某甲、陳某某、張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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