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川天成檢一部刑不訴〔2020〕26號
被不起訴人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902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簡陽市**鄉(xiāng)**村**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時25分許,被不起訴人彭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的小型轎車,沿華陽街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天府新區(qū)華陽街道華龍大橋南側橋頭時,被執(zhí)勤民警擋獲。經鑒定,彭某某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104.8mg/100mL。
????本院認為,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行為,因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免除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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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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