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濟長清檢一部刑不訴〔2021〕5號
被不起訴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03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棗莊市**區(qū)**鎮(zhèn)**村**號,現住濟南市天橋區(qū)**加油站宿舍。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法院處以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不起訴人彭某某與工友苗某某等人在濟南市長清區(qū)**鎮(zhèn)中學附近的燒烤店吃飯時飲酒。當日23時許彭某某駕駛魯A*****號小型面包車載苗某某等人從該燒烤店出發(fā),沿省道104由北向南行駛至**鎮(zhèn)**酒店,因住宿問題與天**酒店工作人員發(fā)生糾紛。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達現場將彭某某查獲。經鑒定,彭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1.2±6.0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訴人彭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被不起訴人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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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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