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泗檢二部刑不訴〔2020〕26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51973********,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安徽省泗縣人,住泗縣**坊鄉(xiāng)**村**莊**號。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3時51分左右,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駕駛一輛蘇******號小型普通客車,從**鄉(xiāng)**村**莊出發(fā),沿泗縣**路從西向東行駛,行至泗縣瓦坊派出所西側,被泗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不起訴人徐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6.62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3日經到泗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行駛證復印件等書證;
2.證人莊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且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泗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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