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莒南檢二部刑不訴〔2020〕31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2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河南省泌陽縣人,農民,住泌陽縣**鄉(xiāng)**村委**組。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臨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港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隧道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與山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柴油采購合同,向**公司采購柴油。為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雇傭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吳某某,根據(jù)項目部工作人員安排,駕駛油罐車給工地施工車輛加油,**公司根據(jù)加油單據(jù)定期與項目部進行結算。經結算,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公司共銷售柴油1400余萬元。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駕駛懸掛冀******車號油罐車,吳某某跟車自臨沂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某加油站購買柴油回工地途中被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臨港交警大隊民警查獲。
經查,**公司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冀******油罐車系套牌、報廢車輛。
經本院審查認為,根據(jù)2020年第1號商務部令,《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已廢止,成品油不屬于限制買賣物品,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未經許可銷售柴油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扣押套牌、報廢冀******油罐車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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