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集檢一部刑不訴〔2020〕50號
被不起訴人房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0196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集安市人,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園**,住集安市萬源城西區(qū)**號樓。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jīng)集安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房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房某某因與姜某甲有男女感情糾葛,發(fā)生爭執(zhí),為報復姜某甲,房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至6月27日攜帶彈弓、鋼珠,三次竄至姜某乙(姜某甲父親)家樓下將姜某乙及其出租的房屋玻璃使用彈弓打碎,共計損壞窗戶玻璃10塊、門玻璃2塊,經(jīng)集安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毀壞的物品價值1280元。被不起訴人房某某系坦白、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諒解。
本案的證據(jù)情況:
1.物證:房某某使用的彈弓、鋼珠照片;
2.書證:扣押決定書、前科查詢證明、破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諒解書;
3.證人李某某、姜某甲、蔣某某、高某某、叢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姜某乙的陳述;
被不起訴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7.勘驗、檢查等筆錄:指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房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系坦白、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諒解,決定對房某某不起訴。
????集安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2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