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新檢刑二部刑不訴〔2020〕13號
被不起訴人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41982********,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住新化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新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扶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扶某某,聽取了扶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5時20分左右,被不起訴人扶某某駕駛湘KWT***輕型廂式貨車,途經(jīng)新化縣**街道**村**駕校附近時,因未謹慎駕駛,導致車輛碰撞被害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扶某某撥打報警、搶救電話并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經(jīng)新化縣交警大隊認定,扶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訴人扶某某與被害人朱某某近親屬李某甲、李某乙、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除保險理賠款外,扶某某賠償12萬元給朱某某近親屬,取得了朱某某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條等書證;2.證人李某甲、姜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婁底市星罡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5.新化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扶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刑事和解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扶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婁底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新化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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